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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9号奥迪牌小型越野车,沿本市北池头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海东郡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在此处执勤检查的交警查扣。经鉴定,从乔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8.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呼吸检测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指认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玮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2065****

2.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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