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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庄**号,住遂平县**镇**村**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3月因吸毒被遂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10月2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3年。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8月16日被遂平县给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豫Q*****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遂平县和兴镇至和兴钟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过程中乔某某在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阻碍魏某某正常行驶,当行驶至遂平县钟庄居委会东约300米处时,乔某某将该摩托车停放在魏某某驾驶的车前堵住路离开,魏某某报警后,民警在遂平县和兴镇张庄刘庄路段将乔某某抓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3.57mg/100m1。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乔某某被抽血取样时的照片、摩托车照片;2.书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乔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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