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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印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2019年9月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2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陕J**号微型轿车行驶至铜川市印台区**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城关中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论为212.1mg/100ml,提取血液样本后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乔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79.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综合全案建议判处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帅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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