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栋**单元**室)。2012年9月12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通航街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乔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乔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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