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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5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街道**路**幢**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3时55分,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赣C**三轮摩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上塘镇建新上城花园小区时与停在路边的赣C**小型轿车相撞。民警到现场时候后乔某某支付500元给小轿车司机作为赔偿,同时发现驾驶员乔某某一身酒味,民警随后将乔某某带至丰城市公安局。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5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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