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0时30分,王**驾驶豫R775V3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石佛寺镇佛光大道至王岗村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石佛寺镇大忤营至魏湾村道交叉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沿镇平县石佛寺镇大忤营至魏湾村道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告人乔**无证驾驶的云AH505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对乔**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317.47mg/100ml。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乔**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丰翠
赵熙川
附:
1.被告人乔**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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