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6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租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6日,应县人民法院以(2015)应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薄某某购房款2020865元。在判决生效后,乔某某经应县人民法院多次执行和电话短信联系,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拒绝执行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赵志军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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