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41分,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瓦房店市**镇**村**加油站对面有人打仗。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刘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和辅警张某某、左某某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高某某、乔某某、李某某因别车与他人发生冲突(另案处理)。调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高某某(已行政处罚)因饮酒过量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多次辱骂民警,坐地不起消极对抗民警执法,严重阻碍民警现场调查。在多次口头传唤乔某某无效后,民警对其强制传唤过程中,民警刘某某、陈某某等被乔某某用脚踢伤,刘某某、陈某某手部被咬伤。经鉴定,陈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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