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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78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镇**村**号**室。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行至本区**路**路**处,因交通违法被民警方某某等人示意停车。为逃避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欲驾车逃逸,被辅警被害人富某乙阻拦。后被告人乔某某咬富某乙手臂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富某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富某乙的陈述、证人富某甲、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警官证、处罚决定书,视频录像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

2.有关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富某乙的伤势情况。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乔某某的身份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乔某某的归案情况。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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