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2005年因寻衅滋事被鄠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3、4月份两次、6月份一次容留段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5月份容留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前科、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乔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2020年4月7日
附:1.案卷2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