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租用庄河市**2903室日租房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7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租用庄河市**2903室日租房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租用庄河市**座**室日租房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辉
检察官助理:王双双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