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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78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坝***还房**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乔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坝**。*还房**栋的家中多次容留李某某、李某甲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乔某某与李某某在乔某某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早上,乔某某与李某某在乔某某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15日,乔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在乔某某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指认吸毒工具的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

2.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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