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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住蔚县******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22时许,在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大世界KTV朱某某酒后随意殴打大世界KTV服务生赵某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朱某某的同伴被告人乔某某用刀将KTV经理被害人郭某甲腹部划伤、背部捅伤,并将服务生洪某某腰部扎伤,后乔某某逃离现场。2017年1月16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郭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乔某某到蔚县公安局蔚州南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持械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巩某某、杨某某、郭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建国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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