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乔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间伙同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接收赌资1100余万元,并将其个人邮政银行账户(账号:62179949300********)提供给赌博公司用于收取赌资28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卢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