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苑**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己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至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足浴**房间,将刘某某强制按倒在床上,不顾刘某某反抗,将刘某某丝袜撕烂,并用手摸刘某某胸部并抠摸刘某某的下体阴道,给被害人刘某某造成极大的伤害。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宋某某证言;4.勘查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