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因吸毒,于1996年被强制戒毒;因吸毒,于1997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06年9月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8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于2017年9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6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6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趁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某亮化中心店铺无人时,盗窃胡某某放在柜台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胡某某发现后,向现场周围群众大喊阻拦乔某某逃跑。在群众追赶并围住乔某某时,乔某某拿出裤兜内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群众挥舞并用语言威胁抗拒抓捕,而后乔某某用刀扎进自己腹部,之后被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簧刀一把;
2.书证:手持管制刀具图像、管制刀具认定书及刀具照片、住院病案、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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