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60********,汉族,高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区,现住张家口市**区**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小货车途经110国道郭磊庄路段时,见路北修正堂药房门口停放一辆电动车无人看管,便停车将该电动车推至其小货车跟前,欲抬上小货车时,被修正堂药房隔壁门市部的边某某发现,乔峥见被人发现欲开上小货车逃跑,遭到边某某阻拦,乔某某不顾边某某的安全,驾驶小货车将边某某拖带数十米,后小货车撞上公路边一个炉子上后,边某某下车,被告人乔某某驾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 、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害人边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发彪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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