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抢劫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60********,汉族,高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区,现住张家口市**区**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小货车途经110国道郭磊庄路段时,见路北修正堂药房门口停放一辆电动车无人看管,便停车将该电动车推至其小货车跟前,欲抬上小货车时,被修正堂药房隔壁门市部的边某某发现,乔峥见被人发现欲开上小货车逃跑,遭到边某某阻拦,乔某某不顾边某某的安全,驾驶小货车将边某某拖带数十米,后小货车撞上公路边一个炉子上后,边某某下车,被告人乔某某驾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 、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害人边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发彪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