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5〕72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4月1日、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且因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给被告人乔某某做精神病鉴定,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7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将肖某某停放在宿州市埇桥区**镇**超市门口的蓝色“英菲尼迪”轿车开走,肖某某发现后即追赶,在**小学门口,肖某某追赶到车前要打电话报警,被告人乔某某又采取暴力手段把肖某某的苹果5S手机抢走,后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肖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乔某某索要手机时,被告人乔某某拒绝归还。当肖某某在**镇四岔路口再次遇到被告人乔某某并向其索要手机时,乔某某仍拒绝归还,并向肖某某身上打了两拳。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燕
检察员 刘明
2015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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