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住北京市大兴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乔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2019年12月、2020年1月期间乔某某伙同李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三次在王府井步行街附近,以借用为由获取李某乙手机,趁其不备持手机逃离,后三部手机均被李某甲变卖。乔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2020年1月14日1时许,在明知无钱付账的情况下,两次带人到大兴区旧宫镇**足道店内,冒充警察骗取按摩服务,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大兴区旧宫镇**足道店出具的消费账单、公安机关工作记录、残疾人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 同案犯供述: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按摩服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林
检察官助理 李鑫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大兴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内附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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