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太原市万柏林区**便利店经营者,户籍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毛某某(另案处理)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翟某某晋A****N号丰田霸道汽车内汾酒(青花二十五年)24瓶(其中23瓶价值9200元)。作案后,以4800元的价格将赃物销赃于被告人乔某某。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翟某某。
2020年7月初某日,毛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便民停车场,盗窃被害人侯某某晋A****1黑色途观汽车内华为P40 Pro+手机1部、汾酒(二十年)2瓶。作案后,以400元的价格将汾酒销赃于被告人乔某某。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乔某某与证人毛某某支付宝交易明细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被告人乔某某辨认毛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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