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孔家庄镇美丽家园二期底商的翡翠皇宫金店内,以21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一枚郝某某盗窃的黄金戒指(29.13克),收购价为6117元。经张家口市万全区价格认证中心测算,2019年12月31日黄金的市场中等价格为389.33元每克,该黄金戒指的总价格认定为11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万全区价格认证中心测算说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虹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