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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5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本市丰台区横七条客串江湖店内,因与被害人汤某某发生纠纷,将被害人汤某某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乔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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