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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商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街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在商都县棚户区交流会场遇见被害人郝某某一家人,因乔某某怀疑自己的妻子李某某与郝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遇到郝某某后,乔某某先是上去踢了郝某某一脚,接着乔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郝某某的腹部连捅二刀,导致被害人小肠破裂。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荆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彬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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