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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街**号,系农民。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5时许,在晋中市太谷区**乡**村**街,被告人乔某某因错车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乔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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