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商,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镇**庄**号,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22时许,酒后在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华鹏KTV,持碎酒瓶随意扎伤王某某胸部,致其体表皮肤创口10.8cm。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正纯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党员证明一份。
5、病历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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