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区**镇**村**组。2020年4月24日主动投案,当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乔某某为帮石某某(另案处理)注册对公账户,将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石某某,石某某先后以乔某某的名义注册登记西安市新城区**店、西安市新城区**行、西安市新城区**店、西安市新城区**店、西安市新城区**店、西安市新城区**店、西安市新城区**店等7个个体工商户,后乔某某协助石某某在本市莲湖区中国工商银行丰镐路西口支行分别申请开立了对公账户,并将所有对公账户资料交给石某某,乔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左右。经查,2020年2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嗳百货店对公账户被用于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珂言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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