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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村**号**,2015年10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白塔区检察院批准,由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1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公园烧烤摊处,乔某某饭后陪同朋友到路边上厕所,后乔某某与他桌客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殴打,乔某某在厮打中在地上拿起一啤酒瓶嘴,将张某某的面部划伤,后二人均到辽阳市急救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员档案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军
    王鹏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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