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苏省**厅员工,住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鼓楼区**新寓**号**室)。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乔某某以向被害人洪某某单位及家属公开洪某某与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作为要挟,向洪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洪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被告人乔某某共计给付人民币28万余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洪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865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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