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有限公司工人,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村。曾因聚众赌博于2011年2月18日被宽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A9****的长安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宽城区长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装备大路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乔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9.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警用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截图等;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宇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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