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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9时32分,被告人乔某某驾驶皖C*****号黄色“中通”牌中型普通客车,沿五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自东向西,载客从城关镇返回五河县申集镇,行驶至五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与闸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5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皖C*****车辆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谢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胜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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