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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涉嫌窝藏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住**区**镇**村**社**号,因涉嫌窝藏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乔某某得知李某某因涉嫌赌博罪被临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情况下,仍然为李某某在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租赁房屋并提供财务,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晓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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