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乔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渑池县洪阳镇雷沟村,将其购买的村民刘某某的杨树采伐13棵。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为13.4立方米。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乔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3.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娜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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