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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六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乔某某通过叶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销售**蛹虫草压片糖果。2018年1月份,被告人乔某某在明知所销售的**蛹虫草压片糖果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十余盒,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00余元。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涉案**蛹虫草压片糖果内含有违禁成分他达拉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叶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明知其所销售的**蛹虫草压片糖果内含有有毒、有害的违禁成分却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同时,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修虎

二○二○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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