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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乔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街**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9年9月4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200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或2015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白某某、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乡**村西地一苹果园内,采用炸药爆破的方法,盗掘一明清时代的古墓葬,盗得凤冠、手镯、朝珠、玉带等物品,后以22万的价格卖掉。

2.2014年或2015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董某甲、陈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北墙外菜地对面路南一院子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一件青铜爵杯、一件青铜圆鼎等青铜器,董某甲通过王某甲将青铜器卖给王某乙。乔某某分得部分赃款。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重点保护区内。 

3.2015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侯某某、董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村北桥北出口西侧一平房(现为一水饺馆)挖洞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4.2015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侯某某、史某甲、曲某甲、牛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村南桥王某丙家中挖洞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5.2015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侯某某、史某甲、曲某甲、牛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村南桥**街**号房子中挖洞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6.2015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董某甲、董某乙、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老107国道**村南路**厂院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并压占洹北商城遗址,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7.2015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董某甲、侯某某、董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村东头大街路北一排平房一院内地下室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8.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张某甲、侯某某、史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路**厂北门西侧厕所西第二间房屋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9.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张某甲、董某甲、纪某某、张某乙、董某乙、史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一般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古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10. 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王某甲、张某甲、董某乙、张某乙、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院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盗掘位置位于殷墟遗址保护区的核心区域,盗掘行为破坏了殷墟遗址的商代文化层。

11.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张某甲、董某乙、纪某某、史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路与**街东北角一**门市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一般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古代文化层造成了破坏。

12.2016年3月,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张某甲、纪某某、董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崔某某、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路与**街交叉口东北角周某甲的**门市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一般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13.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曲某甲、史某甲、宋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通过挖洞向**厂区内盗墓。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14.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张某乙、孙某甲、董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大道**汽修厂院内北一平房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一般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15.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董某乙、牛某乙、史某乙、牛某甲、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家属院**单元**楼**户改造平房内的厨房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一般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16.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张某乙、董某乙、曲某甲、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阳市**西墙外一排简易房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一般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古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17.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张某甲、董某乙、董某甲、孙某甲、纪某某、史某甲、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路与**街交叉口东北角**门市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一件青铜爵杯、一件青铜花觚,一件青铜圆鼎、一件青铜簋盆和一件青铜提梁壶,并以280万元的价格卖掉。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一般保护区内。

18.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张某乙、董某乙、宋某某、曲某甲、张某丙、安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路口向**方向路西移民房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19. 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董某乙、张某乙、王某丙、董某甲、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工地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青铜狗铃、陶罐等。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20.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伙同史某甲、曲某甲、张某乙、董某乙、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附近一驾校内挖洞盗掘古墓葬,挖出一个青铜爵杯、一个青铜花觚,分得赃款约8000元。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21.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董某甲、胡某某、史某甲、贠某某、郝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东北驾校西南角一房间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22.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曲某甲、史某甲、宋某某、董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路**临街房间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23.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刘某乙、张某乙、某某、张某丁、孙某乙、王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所院内孔雀园内探墓。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24.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董某甲、胡某某、刘某乙、郝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家属院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25.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张某乙、董某乙在安阳市殷都区**变电站对面小树林内探墓。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26.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张某乙、董某乙在安阳市殷都区**敬老院东墙外田地处挖洞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一般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尚未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27.2018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董某甲、胡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村原**市场西一铁皮房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28. 2018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张某乙、刘某乙、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西侧地里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破坏。

29.2015或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张某甲、曲某乙、王某戊、董某甲、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东侧**小区地下车库的墙上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一般保护区,此次盗掘行为对古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30.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董某乙、张某乙、曲某甲、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村**庄**号院内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建设控制地带。

31. 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董某乙、张某乙、曲某甲、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村**街**号院内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建设控制地带。

32.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史某甲、张某乙、董某乙、马某某、曲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路**医院对面一门面房内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建设控制地带。

33.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张现廷、史某甲、曲某乙、张某丁、舒某某、曲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在安阳市殷都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建设控制地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董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董某乙、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7.文物鉴定意见书;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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