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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乔某某,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徐州市经济开发**镇**村**队**号,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5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对徐州市铜山区**镇**街“**”网吧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乔某某作为“临时卡”使用的他人身份证件22张。经调查统计,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乔某某在该网吧内,将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邱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居民身份证供未带身份证件的上网消费者以“临时卡”使用,共计6000余次。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乔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2.​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

2020年61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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