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村**队**号,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对徐州市铜山区**镇**街“**”网吧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乔某某作为“临时卡”使用的他人身份证件22张。经调查统计,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乔某某在该网吧内,将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邱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居民身份证供未带身份证件的上网消费者以“临时卡”使用,共计6000余次。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乔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2.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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