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业,无固定住处,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9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处,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朋友来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海滨公园,将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有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埋在沙滩1号救生岗下的沙子里面后下海游泳。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趁李某某游泳之机,将李某某的挎包盗走并离开大梅沙公园。2019年7月14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利用李某某的手机和身份信息操作其微信和支付宝账户,然后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分期还款和网上贷方式消费或套现,盗刷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信用卡共计13915.1元。

2、2019年8月17日15时许,被害人黄某某来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海滨公园,将随身携带的袋子(内有身份证、现金、手机、银行信用卡等财物)放在沙滩1号救生岗底下后下海游泳。被告人乔某某趁黄某某游泳之机,将黄某某的袋子盗走后与被告人梁某某离开大梅沙公园。2019年8月17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利用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和身份信息操作其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盗刷黄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绑定的四张银行卡共计26222.25元,另通过支付宝花呗与借呗方式盗用5765.8 元,上述共计盗窃被害人黄某某31988.05 元人民币。

3、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盗窃被害人黄某某财物后,冒用黄某某的身份向建设银行谎称挂失卡号为62596508********的银行信用卡,并领取补办卡号为62596508********的银行卡,之后二人持新卡到银行柜员机取现或消费,金额共计15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文书,照片截图辨认,接受被害人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记录截图,调取微信注册信息和交易记录,被告人户籍查询信息等材料;2.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罗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洪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等,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秀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乔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