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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来到清徐县**乡**村**物流分拨中心车棚内将史某某摩托车上面的头盔盗走;9时许,乔某某又来到**村**物流公司大楼门口,将王某乙停放在大门口的一辆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乔某某驾驶盗窃的电动三轮车来到**村居民小区门口将董某某摆放的两件鞭炮盗走;乔某某又来到**村村口赵某甲家后院车棚内,将赵某甲家四片废旧暖气片和一个料理机盗走;最后,乔某某来到**村**有限公司盗窃库房内暖气片时,被该厂员工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折叠刀一把。

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乔某某盗窃的摩托车头盔、电动三轮车、鞭炮、废旧暖气片和料理机、学栋牌400型暖气片(1片)价值1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赃物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折叠刀照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有关票据、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2.被害人史某某、王某乙、赵某甲、董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某、赵某丙、蔚某某证言;4.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携带凶器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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