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成武县**楼乡**庄**村**村**号。
2010年2月因盗窃罪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2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菏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月;2014年5月因盗窃罪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8年1月因盗窃罪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9月因盗窃罪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成武县**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马某甲的一辆“钻石鸟牌”两轮电动车盗窃走,价值人民币981元。
2、同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成武县县城文亭商贸街商业局家属院将马某乙停放在大门内侧门底下的一辆“新飞牌”电动两轮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260元。
3、同日20时30分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再次进入成武县伯城馨苑小区,在该小区5号楼3单元楼前将陈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三轮车(带车篷)盗窃走,价值人民币2120元。
经依法价格鉴定,涉案总价值共计4361元,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笔录:勘验笔录等;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部分被盗现场监控录像截图;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3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赃物全部查获并依法返还被害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检察官助理:成云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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