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乔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11月16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14时许,酒后驾驶摩托车至东明县**镇**村**路大桥沿线东侧马某某经营、居住的修车铺内,盗窃东屋卧室抽屉内存放的现金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4.被害人马某某、周某某陈述;5.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利国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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