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峪**村**(户籍住址:山西省平遥县**乡**村**街**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3时41分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峪**村一库房内,以借用手机为名打开被害人杨某某手机中的支付宝,输入事先偷看的被害人支付密码窃取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盗后被告人乔某某将赃款转账给其妻安某某。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乔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莎莎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34553209;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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