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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郾城县,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镇**村**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在本区**街**路**号,利用为被害人汤某某搬家之机,窃取被害人汤某某3.69g足金戒指1枚、2.87g足金戒指1枚、5.85g22K金戒指1枚(共价值人民币6734元)。

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乔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全部赃物。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全部赃物发还被害人汤某某。被告人乔某某获得被害人汤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扣押发还材料;5.辨认材料;6.鉴定材料;7.现场勘验检查材料;8.谅解书等书证;9.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卓佳

检察官助理林玙璠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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