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70********,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暂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房。曾因盗窃,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3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10日17时49分许,被告人乔某某来到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103号老诚皮革门面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一件皮衣(因参数不详,暂无法鉴定)盗走。
2、2019年11月8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乔某某来到柳州市鱼峰区茅山路人人乐玛特超市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之际,盗走一罐茶叶、一罐咸鱼干和一罐鲮鱼罐头。被告人乔某某走出超市时被超市人员发现。被盗物品已发还超市。
3、2019年11月25日11时23分许,被告人乔某某来到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306号A栋一层103-105号喜莲娜西饼屋店内,趁营业员不注意之际,将两盒鸡仔饼和两块老婆饼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37元。被盗物品已发还喜莲娜西饼屋。
4、2019年11月25日11时59分许,被告人乔某某来到柳州市城中区解放南路87号泸溪河桃酥店内,趁营业员不注意之际,将一盒沙琪玛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6元。被盗物品已发还泸溪河桃酥店。
5、2019年11月25日12时12分许,被告人乔某某来到柳州市城中区解放南路87号三福服饰店内,趁营业员不注意之际,将两个猫爪手机支架、一副耳机、两瓶洗面奶和一瓶香水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06元。被盗物品已发还三福服饰店。
2019年11月25日1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城中区龙城路春柳酒家门口将被告人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伏秀
检察官助理:刘艳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检察卷各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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