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10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溜门进入杭州市**区**街道**村**号,窃得手机三部。经鉴定,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063元。
案发后,部分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乔某某家属代为退赔3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露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检察卷1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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