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5********,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4年12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大学长安校区多功能报告厅看到许多学生观看演出,看到后台化妆间准备表演的学生成某某和郑某某分别将其白色苹果4S手机和前黑后白色小米2S手机放在梳妆台上,被告人乔某某将两部手机偷走,逃离现场。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前黑后白色小米2S手机鉴定价格为840元人民币;对被盗的白色苹果4S手机鉴定价格为1620元人民币。
(二)、2014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大学长安校区教学楼I 区4楼,在407办公室将李某某老师放在办公桌上的白色三星SM-G7108V手机盗走,被告人乔某某正准备离开时被李某某发现,在李某某的质问下被告人乔某某扔下手机趁机逃跑,在教学楼I 区1楼时被**大学唐某某老师和保卫处保卫人员王某某拦住,随后被扭送至校保卫处,民警从被告人乔某某身上查获白色苹果4S手机和前黑后白色小米2S。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白色三星SM-G7108V手机鉴定价格为2160元人民币。被盗的三部手机总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元整(462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7、价格鉴定结论书。
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