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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8********,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0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牟定县公安局释放并于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乔某某在牟定县**镇**屯**街恒邦电动车店前,盗走刘某某一部华为荣耀HRY-AL00a手机。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63.21元。

2、2020年2月2日,被告人乔某某在牟定县**镇**市场**号摊位前,盗走陈某某一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陈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34.35元。

3、2020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在牟定县**镇中园农贸市场黄果树传统破酥包店旁水果摊前,盗走彭某某一部OPPOReno2手机。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彭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乔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曾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盗窃现场概貌及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手机价值;5.被害人陈述,证实手机被盗的事实;6.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230.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乔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星

检察官助理:和美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5.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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