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2019年3月22日因盗窃、抢夺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独自到柳城县大埔镇**小区**栋**单元**楼**梯口处,将停放在该楼梯口的一辆蓝色的华仔牌两轮摩托车推到**小区外,后通过使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十字起拧开摩托车前盖,再连接摩托车电门线,通电后将该摩托车启动并驾驶逃离现场,经过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蓝色华仔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16元。
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独自到融水县**镇**村民委**屯贾某某家里,经观察家乡家无人在家时,将贾某某家楼梯边柜子上的玉溪牌香烟4包、芙蓉王牌香烟5包、真龙牌香烟19包、红塔山牌香烟7包盗走,造成被害人贾某某损失约5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扣押、辨认材料和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表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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