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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乔某某,,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村**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盗窃罪, 于2014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至6月9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携带螺丝刀、尖嘴钳、电工笔等作案工具,在本市鼓楼区多处,采取撬开电动自行车坐垫、踏板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电动自行车电池留作自用,经认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我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1号新城市广场龙江地铁站2号出口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周某某航天牌电动自行车内天能牌锂电池一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80元。

2、2020年6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我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苏宁清江广场门前公交站台旁非机动车停放处,采取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钟某某宝岛牌电动自行车内超威牌铅酸电池一组,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50元。

3、2020年6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我市鼓楼区凤凰西街237号公交站台旁,采取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某金力速牌电动自行车内天能牌锂电池一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5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小区**村**号楼下被抓获。到案后,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所窃电动自行车电池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1315109****)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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