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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乔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暂住常州市武进区**镇**居委**岸**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镇**广场**游戏厅,以拉开游戏机盖板的手段,先后6天分多次窃得游戏币若干枚,用于自己游戏刷分或出售他人,其中部分游戏币销售得款人民币8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以上述手段窃得游戏币若干枚。

2.2019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以上述手段窃得游戏币若干枚。

3.2019年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以上述手段窃得游戏币若干枚,后将部分游戏币出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200元。

4.2019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以上述手段窃得游戏币若干枚。

5.2019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以上述手段窃得游戏币若干枚,其中部分游戏币出售他人得款人民币600元。

6.2019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以上述手段窃得游戏币若干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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