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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777号

               

被告人乔某某,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8月,先后至常熟市**街道**村**号、**号、**号等地,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盗窃作案5起,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胸罩、内裤、背心若干。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8月上旬某日凌晨,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胸罩1件。

2.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8月中下旬某日凌晨,再次至上述地址,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胸罩1件。

3.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8月中下旬某日,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门口,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内衣2套。

4.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晚,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胸罩2件,被害人周某某的胸罩2件,朱晓红的胸罩1件、内裤1件。

5.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12时许,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胸罩3件,后又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门口,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胸罩2件。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乔某某的住处查获胸罩22件、女士内裤8条、女士背心2件,上述部分涉案赃物已被依法追缴并发还。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胸罩22件、女士内裤8条、女士背心2件(均系照片)等物证;

2.个人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王恒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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