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无锡**设备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 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乔某某在无锡**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乘隙进入公司生产车间、消防通道等地先后实施盗窃4次,共窃得钢制水泵安装底座、水压测试闷板、镀锌螺栓等物品11.2余吨,后以每吨人民币2350元的价格销赃给本市锡山区春雷东路101号内废品收购站郑某某,得款共计人民币264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采用上述手法,在该公司陶瓷铸造生产车间,窃得钢制水压测试闷板1块、镀锌螺栓等3.4余吨,销赃得款人民币7960元。
2.2019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采用上述手法,在该公司陶瓷铸造生产车间内,窃得镀锌螺栓1.8余吨,销赃得款人民币4270元。
3.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采用上述手法,在该公司陶瓷铸造生产车间内,窃得钢制水压测试闷板2块、镀锌螺栓等2.5余吨,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元。
4.2019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采用上述手法,在该公司陶瓷铸造生产车间内,窃得钢制水泵安装底座1块、水压测试闷板5块,后又至该公司东北角消防通道,窃得水泵安装底座1块等3.5余吨,销赃得款人民币82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乔某某在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单位提供的涉案物品规格及定制价格、谅解书、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不予认定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员工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开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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